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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63-9571 |
教會或機構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須先以書面向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核備後辦理(總委會曾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相關中會/族群區會請每年定期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之任職名單提報總會傳福會。
總會傳福會接到中會/族群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再任職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待牧者結束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且通知傳福會後,次月恢復安養金發放。
「退休牧者再任職」公函已寄發,敬請於1月31日前填寫完畢,並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寄至總會傳福會(檔案請按附件下載)。
✽若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02)2362-5282分機431楊宜君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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