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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協傳,要記得通報喔! |
感謝退休牧師退而不休,受未聘牧教會之邀請,短期協助關懷教會事工。
若教會或機構要聘請退休牧者協助事工時,需先以書面向所屬中會、族群區會核備後才得辦理。
(總委會於2005年10月17日第50屆第4次會議及2007年8月21日第52屆第3次會議通過),並請於每年3月及9月底前定期將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事工之名單提報通知總會傳福會。
傳福會接到中會、族群區會提報之退休牧者協助教會事工通知後,將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二款辦理:「牧者接受退休安養後,再就任國內外本宗或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時,應書面告知傳福會,暫停發放安養金。」待牧者或教會以書面告知協助教會牧養之工作結束後,次月始得恢復安養金之發放。
若需使用提報通知單,請點擊下方附加檔案下載表單。
圖片來源:https://www.akailibrary.com/23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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