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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盡義務、退休沒煩惱 |
退休前4年請檢視傳福負擔金繳交情形
依傳福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二款條文規定:「牧師、傳道師年滿七十歲應強制退休,相關文件之退休日期及提出退休申請之日期,以其年滿70歲之日期為最後期限;逾期只可領取其下半年個別積立金及利息,但不予給付淨額分配及終身安養金。」
敬請各中會、族群區會協助關懷屆滿70歲之牧者辦理退休申請,牧者在提出退休申請前應注意事項有:
1.可提早於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2.牧者個人歷年任職異動資料與傳福負擔金繳交是否正確。
3.退休前三年需完成負擔金欠款補繳,若無,則視同未繳,安養金按比例,亦不計算傳福年資。
4.各期上半年負擔金未繳,無法領取安養金,待補齊後於次月發放。
5.傳福年資未達十五年,僅公告退休及請領個別積利金、利息和淨額分配,無安養福利。
6.如期完成補繳且任職至70歲退休,但傳福年資不足十五年者,無安養福利。
7.退休當年牧師及配偶是否已完成健檢。
8.退休後是否繼續加保團體保險(自費)。
特别提醒,計劃在三年內辦理退休之牧者,請檢視負擔金是否已足額繳交,如有不足或缺繳之年度負擔金,請儘速於退休之前三年完成補繳事宜,以免影響退休安養之權益。
圖片來源: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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